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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建筑业资质等级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 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 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 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 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 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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