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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导致身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导致身故是否可以获得保险金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陈维云

案情:2009年2月13日,在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下,赵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赵某本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期间为壹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5万元。合同订立后,赵某及时支付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此前,2008年赵某也向同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009年12月13日5时左右,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不慎与重型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死亡。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属于无证驾驶,负主责。另一方责任人王某负次责。该车系赵某于2008年初购入,系电动三轮自行车,但无法办理上牌手续。

赵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属于机动车,赵某无证驾驶免责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1、关于涉案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尽管交警将该车定为机动车,该事实上该定性值得商榷。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44-2002)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承担,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无证驾驶是否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即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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