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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庆与刘喜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李顺庆与刘喜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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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民二终字第1123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庆。

委托代理人刘菊娥。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荣。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顺庆与被上诉人刘喜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喜荣于2007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的四间住房;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李顺庆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顺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菊娥、李老铁,被上诉人刘喜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喜荣之夫李清富原系郑州铁路局郑州东车站工作人员,李清富退休后将户口迁至原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村,该村为李清富划宅基地一座,该宅基地原有被告之父李刘海(已死亡)分家时分得的瓦房三间,李顺庆另行划宅基地后未拆除。1989年李清富夫妇筹资建房,李清富将三间瓦房拆除后,新盖房屋一栋,后被告在该栋楼房的一楼两间房内长期居??007年3月18日,李清富死亡。原告与被告协调,被告拒不搬出。被告提交其母贾秀荣的书面证言一份,主要内容是,其是李刘海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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