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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超诉被告张翠丽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超诉被告张翠丽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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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初字第099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超,男。

被告张翠丽,女。

原告李超诉被告张翠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被告张翠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超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对孩子不尽义务。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其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要求被告退回彩礼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翠丽辩称,原告向其索要打工的钱,为此常对其打骂,其于2009年到外地打工至今,其女儿由其婆母在家照养,其并非不尽抚养义务,原告所下的彩礼10000元,在婚后四年中已花销。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彩礼款不予退回,嫁妆归其所有,原告应赔偿其名誉损失费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9日开始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XX,被告张翠丽在家照顾其女李XX至1岁零两个月时开始外出打工,之后李XX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 自2010年4月分居至今。被告张翠丽的嫁妆四高五低组合柜一套、被子七双、双缸洗衣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现均在原告家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女儿、不让对方承担抚养费,其中原告亦表示不再让被告退还彩礼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 村委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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