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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一

2010年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详尽解答实际工作中纳税疑难问题。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一)

1、 在异地进行建筑安装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贵公司提供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

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3、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税?

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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