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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订的。所以,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2.0.1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方法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2.0.2一、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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