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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有关条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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