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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3.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制度安排正式从法律上开始。之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又进一步规范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划出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与划拨的界限。从而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我国最早实现有偿使用与可交易的自然资源产权。

1996年,我国又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与转让,从而使矿业权成为我国第二个实现有偿使用与可交易的自然资源产权。但同时又对矿业权的交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禁止牟利性交易。此外,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森林法》

第8条,《水法》第34条,《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等,该项制度更多的还体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纵观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从单一的国家所有到国家、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从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独揽到使用权主体的多元化,从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产权制度总体上是向着适应市场经济、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方向演进的。

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规定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体系庞杂。

1.从总体上看,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依据资源种类不同,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上的具体安排也不同。在所有权上,哪些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已基本界定清楚。使用权依据资源种类以及用途不同,又细分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取得。

2.从产权结构上看,这是产权分离、分层次明晰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可以把使用权分离出去由其他的产权主体所有。另一方面,使用权与转让权也是分离的。使用权主体拥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但不一定同时拥有转让权,因为某些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被法律禁止的。

3.从产权性质上看,这是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相混合的产权制度,是介于完全的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的产权安排。在所有权上,公有产权占主体,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连带的收益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但其余的各项权力,如使用权、转让权则以有偿转让或协议的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建立起排他的私有产权,如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可以为个人使用。因此,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同一种权利可以由多个人拥有,只要每个人拥有的是互不重合的权利,就仍然是私有产权。

4.从产权效率上看,这种产权制度比完全的公有产权或私有产权具有更大的弹性。政府作为代理的公有产权所有权主体,不必逐笔地保护每一单位的资源产权,只需从法律角度在总体上维护经济主体的私有产权,并通过对法律的相应修改,仍然保持对资源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使用权主体虽然不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关系,但使用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即相应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使使用者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激励与约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生态效益追求与产权主体经济效益追求的激励相容,因而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在一段时期内也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内容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所有、使用、经营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制度和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制度。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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