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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6】5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6】55号 湖南常德,水保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6〕55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制定。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凭据。已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而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到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具体负责征收本级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中央和省审批立项(含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市(州)审批立项(含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市(州)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除按权限由省、市(州)征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批准后,可委托上级或下级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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