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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三)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三)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三)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答: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资金来源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制定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以,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准备工作,五部委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江苏省政府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责任部门,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探索,并明确提出了救助基金管理一定要体现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精心谋划基金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使基金在江苏省尽早顺利实施,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办好。2011年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六厅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省政府召开《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标志着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正式实施。

2、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重视。基金的顺利实施,必将在化解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平安江苏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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