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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及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小区车库按照同类型住宅标准的50%收取、连续半年以上房屋空置交70%的物业费。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主权益

住宅连续半年不使用物业费按照70%收取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业主权利

物业费调整须经2/3以上业主代表同意

据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协商,业主大会须全体业主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收费

车库物业费按照同类住宅50%收取

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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